商业银行“绩效追索扣回”合理吗?——基于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对比研究
一、引言
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源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一致,因此缓解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设计一套激励相容的薪酬契约成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Jensen and Meckling,1976;Jensen and Murphy,1990)。实现报酬与风险匹配相平衡是契约设计的核心问题,这关系到契约能否实现其激励功能(董雅浩 等,2022;王小玫 等,2022)。一套激励相容的薪酬契约设计依赖于经营业绩的准确度量,若代理工作存在信息不透明或者业绩与风险跨期的情况,设计一套激励相容的薪酬契约制度便更加困难(蒋海 等,2010)。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优化金融机构体系……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避免短视化行为。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外部市场约束。”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原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敦促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员工业绩薪酬契约的设计。
商业银行众多业务活动具有的共同特点是:收入在交易完成或服务提供时确认,但相关的风险可能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才真正显现,即存在“期间不匹配”问题。例如:(1)投资银行业务中,商业银行通过承销股票和债券来获得佣金收入,这些活动的绩效通常在交易完成时确认,但相关的市场风险可能在之后的时间段内显现;(2)资产管理业务中,银行为客户管理资产并收取管理费,尽管管理费是基于当前管理的资产规模,但资产价值的波动和客户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未来风险;(3)贸易融资业务中,银行提供信用证和保理服务以支持国际贸易,虽然服务费用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但贸易的信用风险可能在交易完成后才显现。
本文摘自《管理会计研究》2024那年第4期,购买纸质刊请点击本链接至微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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