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股东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一、引言
2024年2月8日,沪深两大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上证180”“科创50”“深证100”、创业板指数的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在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系统性的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规则即将落地,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前身”——《社会责任报告》早在2008年就进入了“半强制披露时代”。2008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就分别在通知中规定“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金融类公司以及“深证100”指数样本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但吸引着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双重关注,而且引发了学界的广泛思考与讨论。现有文献发现,在微观层面,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可以用披露动机和公司特征两个维度予以总结。前者包括融资需求(Dhaliwal et al., 2011)、信号传递(沈洪涛 等,2011)、危机管理(Chakravarthy et al., 2014)等,后者则涉及公司规模、公司绩效(沈洪涛,2007)、内部控制、产权性质(李志斌 等,2017)等多个特征。然而,尚未有文献从共有股东这一角度分析其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鉴于此,本文试图探究同行业企业共有股东对自愿提供社会责任报告的影响及机制。
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持有同一行业中多家公司的股票。对于这些同行业公司而言,共有股东的现象越发普遍。已有文献表明,它们之间不断增强的联系会对原有的竞争关系产生一定的缓和作用,并且能促使同行业公司考虑自身行为的外部性影响,做出合乎共同利益的决策。例如,遏制价格战(Azar et al., 2018)、改善行业内信息环境(Park et al., 2019)等。基于上述发现,本文预期拥有共同股东的同行业企业更愿意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一方面,社会责任报告作为重要的非财务信息,包含供应商、客户等关键利益相关者信息,存在被竞争对手利用的潜在风险。然而,共有股东会弱化同行业企业间的竞争动机,缓解专有信息披露的顾虑,最终增加企业自愿提供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即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意愿。另一方面,自愿性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但可以降低披露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而且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同经营环境下其他企业与社会责任相关的风险和收益,进而能有效评估行业内其他企业的股票价值。对于共有股东而言,一家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为其他公司的资本市场反应带来正向溢出效应,因此共有股东更有动机促使其投资的公司增加CSR自愿披露行为。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同行业共有股东与自愿性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同时当本公司信息专有成本较高或同行业公司股票流动性较差时,这一效应更为显著。
本文摘自《管理会计研究》2024那年第4期,购买纸质刊请点击本链接至微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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