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型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企业ESG表现

王欣桐 、王雷 案例 2024-07-10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作为微观主体,应当将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治理(Governance)纳入投资决策框架中,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现有研究探讨了高管薪酬对企业ESG(Environmental,SocialandGovernance)表现的影响,但尚未得出一致结论(刘小霞等,2011;Jian etal.,2015;罗正英等,2018)。上述研究将高管薪酬作为一个整体变量来研究,高管薪酬通常有短期的货币性激励和长期的非货币性激励两种方式,因而也有学者对短期的货币性激励和长期的非货币性激励分别展开研究(McGuire etal.,2003;Deckop,2006; Fabrizi etal.,2014)。基于此,本文聚焦于长期的非货币性激励,在中国情境下探索其对企业ESG表现的影响。 


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于2006年9月联合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愿实施,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具有鲜明特色。主要区别在于,我国强制实施业绩型股权激励,并且有行权业绩和行权时间的双重限制。本文认为,业绩型股权激励兼具利益协同效应和风险承担效应,不仅将高管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关联,而且能提高高管的风险承担水平,此外也有助于提升高管个人成就感和外在声誉,可能会影响企业ESG表现。据此,本文深入考察了以下问题:业绩型股权激励与企业ESG表现的关系究竟如何?这种关系是否随高管背景特征表现出异质性?进一步地,行权业绩考核和行权时间限制如何影响企业ESG表现?

本文选取2008—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华证ESG评级数据,探究业绩型股权激励与企业ESG表现的关系。研究发现,业绩型股权激励显著提升企业ESG表现,并且这一关系在高管任期较长的情况下更为显著,验证了业绩型股权激励的利益协同和风险承担效应。进一步地,本文考察了行权业绩考核和行权时间限制对企业ESG表现的影响。研究发现,设置难度越高的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和越久的行权等待期,越有助于提升企业ESG表现,而行权有效期不影响企业ESG表现。

本文的主要边际贡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文在中国情境下为业绩型股权激励与企业ESG表现的关系提供了理论与经验证据。国内外研究对股权激励与企业ESG表现的关系并得出达成一致结论,本文深入分析股权激励的利益协同和风险承担效应。在中国情境下,研究发现,股权激励显著提升企业ESG表现。当高管任期较长时这一关系更为显著。据此,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因人制宜、量体裁衣。

其次,本文深入考察了行权业绩考核和行权时间限制对企业ESG表现的影响。聚焦于中国特色的业绩型股权激励,本文发现,设置难度较高的行权业绩考核目标和较长的行权等待期,能够显著提升企业ESG表现,而行权有效期并不影响企业ESG表现(杨舒涵等,2019)。因此,企业设计、改进业绩型股权激励的契约结构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权条件的影响,避免激励扭曲等问题。


本文摘自《管理会计研究》2024那年第3期,购买纸质刊请点击本链接至微店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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