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 “基本面”及其启示

董雅浩、王小玫、邓博夫 案例 2022-01-14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注册制,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经济形势以及经济下行压力,要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增长动力转换,亟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随着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处理资本与人力资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尤为重要,这对上市公司尤其是以科创板企业为代表的科技创新企业的公司治理设计提出了新的挑战。

值得关注的是,员工持股计划能够为创新型企业的员工激励问题提供新的方案。以科创板企业为例,截至2020年1 2月31日,在215家科创板企业中,共有15 7家企业实行过或正在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占比为73.02%,科创板企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现象较为普遍。通过手工搜集相关数据发现,与以往其他板块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不同,科创板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对象,主要为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工程师、设计师、财务人员与普通员工,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现股份授予,企业的高管仅持有极小比例的股份作为形式上的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和行使表决权。这一独特的现象使得员工持股计划重新回到投资者的视野,围绕于此讨论的问题是: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能够对企业的员工激励产生双重效果。一方面实现科技创新企业的员工的创新激励,另一方面也使得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收益的剩余分配。本文旨在对科创板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基本事实的挖掘,归纳和总结员工持股计划在科技创新企业中的应用程度,进而探寻员工激励和人力资本分配的公司治理思路。

二、制度背景与文献回顾

(一)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背景

员工持股相关的制度虽然在1994年萌芽, 但直到20 05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才正式提出上市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进行长期性的激励。随后,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也进行了多次补充规定,例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 06)、《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等等。

2 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利益共同体,使得员工持股计划成为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有效途径。对此,2 0 14 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员工持股计划迈向了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程序化的新时代。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 014)、《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对员工持股的实施细则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特别强调的是,科研人员和技术骨干逐渐作为激励的核心对象,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实现企业员工的创新性激励。这在相关政策中有所体现,例如2016年财政部、科技部以及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提出了要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国有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再如,《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2016)也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提出新的要求,指出参股人员应当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业务骨干等。


本文由《管理会计研究》22年第一期刊登,详细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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