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遭遇网络诈骗公款转账,这笔钱如何赔?

腾讯网 热点事件 2021-10-27

骗子冒充公司领导在QQ上要求会计转账,会计误信后转账25万元,公司起诉会计要求赔偿损失及利息。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前不久,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三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虽然法院驳回了公司起诉,但公司的实际损失是确确实实产生了的,那么公司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在金额尤其巨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职员都不用承担相关责任吗?

案件

会计遭遇诈骗转账25万

公司起诉要求赔偿被驳回

2020年5月26日,冯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日常生产经营中,与客户的业务、账务往来多通过微信、QQ交流等方式完成。

2020年6月1日,骗子假装冯某的领导通过QQ联系冯某,要求转一笔25万元的加急款到客户公司,并给了这家公司的账户信息,冯某按照要求转账后发现被骗。

随后,冯某所在用人单位起诉冯某,要求赔偿财产损失25万元并计算相应利息。这笔钱,会计该不该赔?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就履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应以故意或重大过错为前提,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聊天记录中,骗子冒充领导要求会计转账25万加急款

释法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仅限三种情形

法院指出,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三种情形,本案中,冯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无上述三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企业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肩负监督和管理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内控制度,承担生产经营风险,不应将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劳动者。

答疑

财务人员遭电信诈骗

公司损失该找谁来赔偿?

在此案中,虽然法院驳回了公司起诉,但公司的实际损失是确确实实产生了的,那么类似案件中,公司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尤其金额巨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职员难道都不用承担相关责任吗?

观点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公司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具体而言,若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支出需逐级书面当面请示核实后再由财务人员直接转账的,因财务人员违反公司基本财务操作流程导致的,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反之,如因公司的管理者对财务人员培训不足,监督不到位,财务人员仅凭个人权限就可使用公司大额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则公司存在更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另外,无论财务人员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直接损失均是由涉嫌诈骗犯罪的其他主体造成,公司应立即进行报案处理,要求追究涉嫌诈骗罪主体的刑事责任以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观点二:劳动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 需负赔偿责任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指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劳动者不作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以向实施诈骗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主张赔偿。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在劳动者造成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赔偿后的追偿问题,《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劳动者直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案件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法院往往认为,只有劳动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负有赔偿用人单位的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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